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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关于印发《科研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校科字〔2018〕1号)

作者:科研秘书陈立东 时间:2018-03-03 点击数: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科研奖励实施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全面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进一步加快特色鲜明应用型大学建设, 本着“鼓励创新、质量导向、分类实施”的原则,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获奖成果

对我校作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得的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奖励成果予以奖励,同一获奖成果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发放。

1.对于我校牵头申报、或者作为重要合作单位(单位排名第二、三名)荣获的国家级科技奖励(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150万元,二等奖奖励100万元;我校作为主要合作单位(排名第四及以后、且参加人员为额定获奖人员)的,根据学校具体排名情况(第N名),分别给予牵头申报奖励标准的1/N奖励。

2.对于我校牵头申报、或者作为重要合作单位(单位排名第二、三名)荣获的国家级人文社科成果奖励(包括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我校作为主要合作单位(排名第四及以后、且参加人员为额定获奖人员)的,根据学校具体排名情况(第N名),分别给予牵头申报奖励标准的1/N奖励。

3.对于学校牵头申报荣获的省(部)级科研奖励(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科),按上级有关部门拨付奖金数额1︰1的标准进行奖励;对于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单位排名第二、三名)荣获的省(部)级一等奖,根据学校具体排名情况(第N名),给予牵头申报奖励标准1/N的奖励。

二、学术论文

对我校在职教职员工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予以奖励。我校教职员工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署名我校为第一单位的论文按照标准进行奖励;我校教职员工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但署名我校为第二单位的论文,奖励数额减半。被权威检索刊物收录的论文以科技部和教育部认定的检索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同一篇论文按最高标准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论文类别

《Science》/《Nature》

Ⅰ区/Ⅱ区SCI(大区)收录

SSCI/A&HCI收录

Ⅲ区SCI(大区)收录

Ⅳ区及以下SCI收录/学校认定一类期刊/EI(期刊收录)

CSSCI期刊收录

核心期刊/学校学报

公开发表其它论文

奖励标准(单位:元)

300000

30000/20000

20000/10000

5000

3000

1000

500

100

注:EI(期刊收录)仅限国内一级学会主办的一类期刊发表并被期刊收录的论文。

三、学术著作

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学校在职教职员工为第一作者(主编),由权威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奖励5000元;对于字数不足20万字的著作,奖励数额减半。

学校认定的权威出版社包括高等教育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华书局等共8家。

四、知识产权成果

对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予以奖励:(1)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2)获植物新品种权或者通过国家级品种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每项奖励10000元;通过省级品种审定、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权,每项奖励5000元;(3)制定国家标准每项奖励5000元,行业标准每项奖励3000元,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每项奖励1000元;(4)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500元。

五、决策咨询类成果

我校在职教职员工以第一作者完成的决策咨询类成果,成果单位或第一单位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批示件需有领导签章,同一研究成果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采纳和批示,按最高金额奖励;以后如果获得更高级别的采纳和批示,追加奖励与前次奖励的差额部分。成果须由负责人向科研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的成果,每篇奖励20000元;获得省委书记和省长(含国家部委同级别领导)明确批示采纳和推广的成果,每篇奖励10000元;获得副省级(部委)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成果,每篇奖励5000元;刊载于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被中央与国家部委、新华社等内参以及《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采用的成果,每篇奖励5000元;获得市委书记和市长、或政府部门正厅级领导明确批示采纳的成果,每篇奖励1000元;获得政府部门副市级领导明确批示采纳的成果,每篇奖励500元。

六、奖励发放程序

科研奖励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每年发放一次,发放程序如下:

1.所有奖励均由申报人通过学校科研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由学校相关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奖励的具体统计和汇总,以及相关佐证材料的收集整理,由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科研处。

2.科研处负责对二级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校内进行公示。校内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将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报送科研处核实。

3.公示无异议后,科研处将统计结果按程序报学校进行审批。

4.学校审批通过后,由财务处进行发放。

5.科研奖励原则上于当年年底统计报送,确有特殊情况可在次年补报,超过一年未申报者不予奖励。

七、附则

对于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经核实后将撤销其奖励,追回所发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科研奖励实施办法》(校科字〔2015〕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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